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师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702民初2145号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兴邦公司)与被告师辰、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恒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5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兼被告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师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师辰向原告退还办证费用30万元及该费用自原告支付之日起至全部退还之日止的占用费(占用费计算: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以32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占用费为8466.41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以32万元为基数、以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占用费为44396.71元;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全部费用退还之日,以30万元为基数、以约定的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占用费为55430.14元,总计资金占用费108293.26元)。2.要求被告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师辰对返还原告办证费用3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师辰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的八名工作人员报名二级建造师包过培训班并协助办证,原告向被告支付协助办证费用32万元。达成协议后,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告支付全部费用32万元。支付费用后,被告一直推诿、拖延培训办证。2019年7月30日被告明确表示无法协助原告办证,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表示当天先给原告退还2万元,剩余30万元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资金占用费;被告聚恒瑞公司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能向原告退还办证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综上所述,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员工办理二级建造师证书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退还所有办证费用,并按其承诺支付资金占用费。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
被告师辰、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
原告鼎泰兴邦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李洁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师辰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回单一份,被告师辰出具的承诺书一份,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律师费)一张、保全保险费发票等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原告鼎泰兴邦公司与被告师辰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的八名工作人员报名二级建造师包过培训班并协助办证,原告向被告支付协助办证费用32万元。协议达成后,原告按约定于2018年5月24日向被告支付协助办证费32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协助原告工作人员报名二级建造师培训班及办证等义务。原告催促未果,被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表示至今未能办理证书、愿意退还原告支付的办证费用32万元,承诺当天退还原告2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退还剩余办证费用30万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付资金占用费;若未能如期归还,鼎泰兴邦公司可向本院起诉,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等费用其本人自愿承担;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对上述欠款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出具承诺书当天,被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了原告20000元,之后被告未履行退还原告剩余30万元等承诺,原告催要未果,遂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因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经依法审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师辰、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8293元,或者查封、扣押以上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产生保全费2562元。原告因诉讼保全提供担保,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支出保险费1430元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师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办证费用300000元,并支付该资金的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该费用全部退还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14000元。
二、被告陕西聚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一项的履行内容与被告师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24元、保全申请费2562元,合计9986元,由被告师辰承担9700元,被告汉中天广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义务,由原告陕西鼎泰兴邦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武永妮
人民陪审员刘聪
人民陪审员杨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院印)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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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