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宣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16执665号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宣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6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以被执行人朱宣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京市六合区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已轮候查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116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吴世平
审判员徐伟
审判员田水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倪文心
判决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