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戴霞
联系方式:025-57759400
注册时间:1991-02-07
公司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西路10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养老金托管及其他委托资产类托管业务;自营、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宣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16执665号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宣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116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以被执行人朱宣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南京市六合区不动产(已轮候查封)、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已轮候查封),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且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116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吴世平 审判员徐伟 审判员田水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倪文心
判决日期
2021-08-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