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1011财保59号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5017.7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总部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码:25101001049900210001077)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骏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15017.7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95元,由申请人四川飞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长曾幸刚
人民陪审员罗保平
人民陪审员罗先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茜
书记员陈峰
判决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