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胡新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211执606号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新芹、王怀军、贺治荣、青岛市域庆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奇普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博兆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泰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新芹、王怀军、贺治荣、青岛市域庆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奇普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博兆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泰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支行要求:支付借款本金48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5.5元,保全费5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依法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告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本案实际控制金额很少,不足以执行。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2021年2月2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胡新芹名下号牌为鲁B×××××、鲁B×××××车辆二台,其他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将被执行人胡新芹、王怀军、贺治荣、青岛市域庆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奇普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保税区博兆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恒泰圣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梁云学
审判员李波
审判员王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庆彬
判决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