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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贤军
联系方式:0731-84620805
注册时间:1993-11-08
公司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产业大厦1709室
简介:
建筑工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及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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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1民辖终498号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关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228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管辖的依据混淆不清,存在逻辑错误。根据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款项是借款,被诉人主张借款的依据是其提供的涉案《借款协议》以及《借条》,不是《驮卢至大新公路工程土建工程NO3标项目负责人岗位责任协议书》,该协议书明显不具有借款合同的性质,不能以《驮卢至大新公路工程土建工程NO3标项目负责人岗位责任协议书》中的条款作为认定案件管辖的依据。二、以上诉人住所地为管辖地于法有据。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上诉人并不是被上诉人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借条》的签订主体,《借款协议》及《借条》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内。因此,本案应适用该规定,上诉人主要营业地××街××号××街××#商住楼××房,应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228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审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坤 审判员王力夫 审判员罗希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彭松林 书记员李娟
判决日期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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