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勋与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湘0121民初8576号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少勋与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局第三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局公司),第三人李金锋、周晶南、郑州琦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琦典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少勋的委托代理人江大清、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毛雄、王群、第三人李金锋、周晶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琦典建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少勋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张少勋支付工程款2490000元及利息(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以24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石油管道局第三分公司、石油管道局公司答辩要点:1、本案所涉长沙-浏阳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线路焊接工程劳务作业劳务承包方为琦典建筑公司,琦典建筑公司具备承包专业资质,该分包为合法劳务分包,被告仅需向琦典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被告石油管道局第三分公司已经向琦典建筑公司支付了2196622.9元劳务报酬,现阶段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
第三人李金锋陈述要点:张少勋与李金锋曾口头协议,由张少勋挂靠琦典建筑公司承接涉案项目,张少勋不应该直接找两被告要工程款,但长沙-浏阳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线路焊接工程249万元的工程量是确认过的。
第三人周晶南陈述要点:2017年7月8日的《湖南管网长浏支线工程总结算书》上面签字为其本人所签。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2015年,石油管道局第三分公司承包了湖南管网长浏支线工程。
2、张少勋提交的2017年7月8日的《湖南管网长浏支线工程总结算书》显示,工程内容:线路的布管、组对、焊接、防腐及线路连头工程。承包人:张少勋。总结算审定金额:
2490000元,石油管道局第三分公司湖南管网项目经理部在该结算书上盖章,周晶南在该结算书上项目部代表处签字(2017年7月19日),张少勋在该结算书乙方代表处签字。
3、2020年1月17日,贾书宾(甲方、出租方)、张少勋(乙方、承租方)、李金锋(丙方、承诺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乙方2017年8月1日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出租挖机设备并提供操作服务。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合同附有挖机租赁费用明细及各种责任条款,工程尾声甲方设备退场后,甲乙双方就合同条款及实际发生费用办理了结算手续,双方确认总结算金额为2432328元。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并认同达成如下协议:乙方于2020年1月20日向甲方支付设备租赁款200000元,剩余款项应于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若到期延期支付或无力支付,甲方可从乙方及丙方2017年7月19日办理的湖南管网长浏支线工程结算书中一次性扣除。丙方承诺甲方到2020年6月30日,若乙方无能力偿还甲方剩余设备租赁费用,可直接从湖南管网长浏支线工程结算书中一次性扣除后支付给甲方。甲方2020年6月30日收到剩余设备租赁费用后,不再追究任何乙方的责任。贾书宾在该协议甲方处签字,张少勋在该合同一方处签字,李金锋在丙方处签字。签订该协议后,张少勋并未按约定向贾书宾支付挖机租赁费等费用。
4、周晶南、李金锋系石油管道局第三分公司员工,周晶南负责涉案项目管理工作。
5、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少勋支付劳务工程款5767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少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38元,减半收取15019元,由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钟文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毅
判决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