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晶与亳州市人民医院、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602民初6129号
判决日期:2021-08-13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晶与被告亳州市人民医院、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受理后,王晶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讼请求的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王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晶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夏维
判决日期
2021-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