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奇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23执3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12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立案执行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奇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新2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57531206.75元,已执行1235069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将被执行人名下1360000元银行存款扣划至本案子账户内。2021年5月17日,案外人陕西小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行为提出异议,2021年5月25日我院审监庭作出(2021)新23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异议请求。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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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2021)新23执39号案件的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周玉星
审判员朱险峰
审判员彭国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贝克
书记员李凤芹
判决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