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万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6执939号
判决日期:2021-08-12
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作出的(2020)新010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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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8576.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雷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樊亚娟
判决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