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源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广源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广源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6民初346号
判决日期:2021-08-12
法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疆广源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疆广源顺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37400元、利息16488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五计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137400元为基数,按月息千分之五计算自2021年1月2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保险担保费1000元、保全费1289.44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阿勒泰市清洁供暖示范项目自来水管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暂定价款为137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分包合同内所有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纠纷,由合同履行地阿勒泰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双方签订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20条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约定的签订地为乌鲁木齐市,并未明确约定是在头屯河区,属于约定不明,且本案合同实际签订地为阿勒泰市工程施工地。综上,本案应移送至工程施工所在地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董莉
人民陪审员黄芬荣
人民陪审员程宝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菲菲
判决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