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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99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守胜
联系方式:0393-4428020
注册时间:1999-04-30
公司地址: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办公楼二楼
简介:
承包境内外各类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揽防火、防水、化学清洗、金属喷镀、 设备涂装、板材衬里、阴极保护、船舶舾装、保洁工程、通风工程施工;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炉窑砌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脚手架搭拆、设备维修、维护、钢结构制作;钢管、钢塑复合管、防腐管、保温管等各类管道管材及管件生产制造与销售;防腐材料生产、销售(限子公司经营);电力工程承装、承修;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加油站设备及配件销售及安装;石油产品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燃气设备、电机设备的销售与租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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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李某1、李某2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内0825民初100号         判决日期:2021-08-12         法院: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张某、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某、王某、被告李某1、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2、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1、李某2、张某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新冠肺炎检验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40850.37元;2、判令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某1、李某2、张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某1、李某2、张某从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了内蒙古黑猫煤化工有限公司2号锅炉防腐保温工程。经人介绍,被告李某1、李某2、张某雇佣原告到该工程务工。2020年12月5日到工地开始干活,具体从事电焊焊接、钢管架子搭建、包保温棉,约定工资每天280元,每月月底支付工资的50%,其余工资年底一次性付清。 2020年12月22日中午12点多工地下班,原告从钢管架子上返回地面时,因木板脱落导致原告跌到地上。由被告李某1和李某1媳妇把原告扶到三轮车上送回工地的工棚。当日下午,被告张某将原告送到乌拉特后旗医院,原告被诊断为第一、第三腰椎压缩性骨折,需立即手术治疗。手术费用需几万元,但被告张某仅仅支付了2000元住院费,因原告无钱支付手术费用,无奈只好放弃手术治疗,一直住院进行保守治疗,此后住院期间,在原告再三催促下,被告李某1、李某2也仅支付4000元医药费,被告张某支付了500元,三被告合计支付医药费6500元。 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锅炉防腐保温工程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被告李某1、李某2、张某三人,依法应当与被告李某1、李某2、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1辩称:我和李某2从张某手中承包了该工程。我和李某2均无施工资质。原告在工地时,安全措施并没有达到我的要求,我给他配备了安全带,但他没有系。杜某曾经给我说过他腰部受过伤,腰椎压缩性骨折不能确定是本次事故造成的。 被告李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被告张某辩称:我和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口头承包了内蒙古黑猫煤化工有限公司2号锅炉防腐保温工程,李某1、李某2再从我手上将工程承包。承包该工程需要相关施工资质,但我们均无该资质。杜某不是我们同意雇佣的,但来了我们就让他干活了,原告陈述的日工资280元及出事前工资4900元全部付清、医疗费支付6500元均属实。杜某是我送去医院的,第一次做CT只是肌肉拉伤,并没有压缩性骨折。我给他安排了陪护,但杜某自己说不用,过了四五天杜某告诉我他媳妇来了。 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法庭出示的1.赵云武证言、赵云武身份证复印件;2.李某1与郭某、张某与郭某的通话录音;3.证人郭某证言;4.住院押金缴纳收据、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三张(2020年12月25日张某500元,2020年12月30日李某22000元,2021年1月16日李某22000元);5.乌拉特后旗医院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新冠肺炎检测费票据、辅助器具费票据;6.鉴定费发票;7.杜洪先、赵云梅身份证、杜彦霖出生医学证明;8.杜某和郭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登记卡;9.杜某与郭某结婚证复印件;二被告无异议。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出示的张照阳与杜某通话录音,二被告均表示听不出来是否是张照阳的声音。本庭经庭后与张某核对,张某认可182XXXXXXXX的电话号码是河南长兴公司项目经理张照阳的电话号码,并从张某手机中截屏通讯录佐证。故,张照阳与杜某的通话录音本院予以认可。2.原告出示的微信支付转帐电子凭证两张(2020年12月26日张某3000元,2021年1月8日李某21900元)、张某与杜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2与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二被告均提出异议,张某认为其和杜某无微信联系,且李某2的事情其不清楚;李某1认为不是和其联系的,其不知道该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对支付医疗费的三张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无异议,足以证实张某、李某2与杜某有微信联系,二被告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认可。3.原告出示的乌拉特后旗医院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张某提出异议,认为第一次做CT只是肌肉拉伤,没有腰椎压缩性骨折;二被告均认为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CT片子与原始的CT片子不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庭审中本院已向被告释明,但被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所谓的第一次做CT的片子,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CT片,被告李某1、李某2、张某在对鉴定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时,均认可CT片的真实性,并同意作为鉴定材料使用。现二被告虽在庭审中提出相反意见,但不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不予认可。4.原告出示的××县民委员会《证明》,二被告均提出异议,认为不清楚证明所记载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二被告提出异议的理由是不清楚杜某的家庭关系,但未提出相反意见,原告的举证意图本院予以认可。5.原告出示的交通费票据,二被告均认为不清楚交通费产生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共出示交通费票据43张,共计金额1869.5元,包含三次出行费用:即1.郭某到内蒙古陪床、2.杜某出院、3.杜某作司法鉴定交通费,以上交通费的产生均与本次事故有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出示的现场照片2张、《证明》两份,原告提出异议,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被告李某1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杜某之前有过陈旧伤,无法证明杜某在工作时违反安全规范,两张照片均无法证明当时杜某摔伤时脚手架的具体安装状态和高度,但恰恰证明了杜某需要在很高的位置进行工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质证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对以上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20年12月5日,原告杜某受雇于被告李某1、李某2,内蒙古自治区××区黑猫化工集团锅炉保温工程工地开始干活,具体从事电焊焊接、钢管架子搭建、包保温棉,约定工资每天280元,每月月底支付工资的50%,其余工资年底一次性付清。 2020年12月22日中午12点多工地下班时,原告从钢管架子上返回地面时,因木板脱落导致原告跌到地上。由被告李某1和李某1媳妇把原告扶到三轮车上送回工地的工棚。当日下午,被告张某将原告送到乌拉特后旗医院,原告被诊断为第一、第三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治疗48天。期间被告李某1、李某2、张某支付医疗费6500元。原告杜某伤情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1.杜某的损伤属九级伤残;2.误工45-150日,护理45-60日,营养45-60日;3.后续治疗费以临床实际产生理赔。 另查明:青山镇黑猫集团锅炉保温工程是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了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张某又将该工程再次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李某1、李某2。 杜某父亲杜洪先,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5周岁,母亲赵云梅,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2周岁,包括杜某共有5个子女。杜某儿子杜彦霖,事故发生时年满13周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某1、李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杜某各项损失共计229760.05元; 二、被告张某、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2元,减半后收取为2456元,由被告李某1、李某2负担2333元,由原告杜某负担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瑞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乌日亨
判决日期
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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