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方园与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辽0281民初258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12
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方园与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邓方园诉称,1.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0万元(以最终审计结算或者第三方审计为准);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8日第三人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二公司(现已合并为: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大连-沈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战场阀室(电气部分)松营段建设施工合同。原告分包了该工程,并以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在2015年并入现在的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工程款134773.18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剩余工程款,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邓方园诉争为工程款,而非就相关工程等不动产的物权权利确认,本案并非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与审理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作为主要依据。2013年10月8日,盘锦万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二公司(现已合并为: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大连-沈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战场阀室(电气部分)松营段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辽河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受合同约定管辖约束,由辽河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敏
人民陪审员赵新秋
人民陪审员杨桂芝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化凌弘
判决日期
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