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民辖终351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3民初57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之一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黄巷镇巡桥北堍6幢214,属于该院管辖范围。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选择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诉讼,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相关规定。被告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陕西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票据出票人及首次背书转让人所在地均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诈骗,其已向警方报案并已受理,为便于审理,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佛山观鹭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伊中和无锡贸易有限公司、陕西中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未作答辩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陈涛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王一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贝宁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