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黄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1302民初2751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黄志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志生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龙湖一路11号金盛丽景花园6号楼1单元23层03号房【产权证书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069号,建筑面积:142.95㎡】,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70000元为限,并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7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黄志生名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产权证书号:粤(2019)惠州市不动产权第0035069号,建筑面积:142.95㎡】,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7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王聪敏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