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根与张成菊、郝正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91民初1461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与被告李春根、张成菊、郝正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李春根、张成菊、郝正男的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查封或扣押被告李春根、张成菊、郝正男银行存款132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侯希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沙沙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