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岷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尕细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甘1126执697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岷县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马尕细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甘1126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马尕细木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偿还原告岷县农商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20年9月18日利息为127277.64元,共计227277.64元,2020年9月19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364%计算支付止本金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马尕细木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岷县农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截止2020年9月18日利息为43755.52元,共计63755.52元,2020年9月19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128%计算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2833元及保全费1270元,合计4103元由被告马尕细木承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尕细木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尕细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责令报告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尕细木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车辆、证券、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工商登记、股息红利等;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其个人财产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本人外出无法联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马尕细木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移送协查协控;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行到位标的额
判决结果
终结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6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白亚军
审判员王银虎
审判员王鹏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包天平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