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乔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0106执403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执行人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106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等,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总局、税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许存款,故暂不处置。无房产信息,无登记车辆。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前往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委托太原市市级公证机构司法辅助中心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查人找物,反馈结果是未找到受送达人。
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及执行情况,本院已通过申请人申请终本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且予以确认,本院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乔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乔某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发现被执行人乔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苏超
审判员李晋涛
审判员宋裕
二O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炳初
书记员张汉玲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