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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99617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志忠
联系方式:0411-84482888
注册时间:2005-12-09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1号
简介:
各种船舶、海洋工程及其配套设备的开发、设计、建造、修理、改装、销售;各类机电设备、压力容器、玻璃钢制品、金属结构件及其配件的设计、制造、安装、销售;钢材、木材的加工、销售;工程项目的科研论证、技术咨询;专利、非专利技术及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许可使用和技术服务;承包境外船舶行业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以及上述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的对外派遣、输出;对外产业投资和引进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提供劳务;设备、设施、场地租赁;汽车大修;危险货物运输、普通货运、大件运输、搬运装卸、道路运输、土石方运输;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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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绍万与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203民初3226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绍万与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1961年1月1日到2002年12月25日工资20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退休金损失4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58年被被告招工进厂,成为被告正式工。因六零年连续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大欠收,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进一步全面开展工业支援农业,城市支援农村的群众运动,加速农业技术改造的指示》精神及被告的命令,原告被抽调返乡参加农业生产。时间从1961年1月25日开始。原告在农村一干就是60年,至今也没有被抽调回城。根据辽宁省委的文件精神,支援农业的基本建设和停产半停产工厂工人的工资在支援农业生产时由本单位按正常生产发标准工资,但是在原告返乡支援农业时,被告没有给付原告一分钱,现在原告年事已高,没有生活保障,为国家贡献了一辈子,现在却为生活所奔波,心寒。原告曾仲裁于大连市西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但是未被受理。原告认为,被告既然认可原告是其单位的返乡支农职工,那么就应当根据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在原告付出劳动的同时给予报酬,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被侵害,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程绍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殿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韩烨 书记员刘頔一
判决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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