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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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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宁0402民初4097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与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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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68028元及逾期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州区头营镇石羊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环境整治工程发包给原告负责施工,双方约定:工程范围为村主要干道两侧土地平整及绿化。随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直至工程完工。2017年11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68028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至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裁判。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所诉工程项目属于建设局发包项目,被告只是配合实施的单位;原告起诉的工程款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希望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围绕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州区头营镇石羊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环境整治清理垃圾清单一份(复印件)、石羊美丽村庄建设工程(环境整治)验收单一份(复印件)、石羊美丽村庄建设种花、草验收单一份(复印件),待证2017年7月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完工后2017年11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68028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被告仅以证据材料系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为由进行抗辩,但对原告提供证据中涉及的相关负责人的身份、担任的职务无异议,原告称上述证据原件由被告保管,具有合理性,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记载的内容对被告不利,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将原州区头营镇石羊美丽村庄建设项目环境整治工程发包给原告负责施工,施工内容包括村主要干道两侧土地平整及绿化。随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对原告工作成果进行了验收。2017年11月1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欠付原告价金68028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价金68028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马淑媛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吴燕
判决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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