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豫1502执747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502民初578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偿还欠款18900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因被执行人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8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若干,但皆因年久已无处置价值。
三、2021年4月14日,到信阳房产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房产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5月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中房中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知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人释明可以使用律师调查令的权利。
本案执行标的为18900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实际执行到位0.00元,尚余189000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未能执行到位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别立明
审判员孙良军
审判员万欣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孙亮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