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702民申17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鑫利恒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21)豫17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审理查明部分事实错误,原审不予支持赵某辅助治疗购买的尿裤、尿垫等费用10250的20%,计款2050元,判决错误。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赵某对原审判决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应当向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驿城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应依法驳回。二、申请人赵某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其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杨向军
审判员刘志宏
审判员黄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娅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