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贞与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05执1122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素贞与被执行人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9)渝0105民初2157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投资款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本院于2021年0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虽于2021年01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创英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庆银行账户,但是系轮候冻结,且账户存款余额与案件申请标的额相比较明显畸微。此外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投资款1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渝0105执11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吉志
审判员毕毅
审判员郭胜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雪琪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