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与谢作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115民初3943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因与被告谢作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4021.09元;2、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截止至2021年01月30日利息41298.76元、复利5880.49元、罚息7206.71元,合计54385.96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8年03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于2023年03月08日到期的贷款本金350000.00元,对该笔贷款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9.8%,罚息、利息复利年利率均为29.7%;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本息。截止2020年02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54021.09元,之后还息1.59元。2021年03月0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如前诉请,并支付诉讼保全申请费2062.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谢作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4021.09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复利(利息、罚息、利息复利总和的计算方式为: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从2020年02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计算,但应先抵扣被告已还的1.59元。)
二、被告谢作浩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因诉讼支付的诉讼保全申请费2062.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展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6.00元,减半收取296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作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小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郭丽
书记员邓雪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