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隆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谷传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724民初1500—1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乡市隆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谷传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乡市隆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谷传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1021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谷传俊、河南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1021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史献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婷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