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张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725民初1085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张学军、马龙云、驻马店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涉案款项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张学军、马龙云、驻马店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确山县鑫源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张学军、马龙云、驻马店市嘉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400元,由原告确山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张海鹤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