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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3334万元
法定代表人:杜文
联系方式:0768-2292072
注册时间:2019-06-21
公司地址:潮州市枫春路130号
简介:
吸收人民币公众存款;发放人民币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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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锐炎、姚育红、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万达鞋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5103民初2048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潮州农商行)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万达鞋材厂(下称万达鞋材厂)、姚锐炎、姚育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潮州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其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达鞋材厂、姚锐炎、姚育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潮州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令被告万达鞋材厂付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0元、利息138325.32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止,2020年10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3.608%另计);2.原告对被告万达鞋材厂提供抵押的存放于其生产车间内工艺鞋底生产线及配套设施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姚锐炎对被告万达鞋材厂不能偿还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姚育红对被告万达鞋材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潮州市潮安区××信用合作联社东凤信用社(下称东凤信用社)与万达鞋材厂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安农信)(2017)高抵字第101×××××××××××472号],约定万达鞋材厂将存放其生产车间内工艺鞋底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作为抵押物,为其自2017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8日止,在东凤信用社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本金余额2108205.18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每份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该担保合同于2017年4月2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2018年11月21日,东凤信用社与万达鞋材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安农信(2018)借字第100×××××××××××430号】,合同主要约定:万达鞋材厂在东凤信用社借款570000元,期限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年利率为9.72%,贷款逾期的年利率为13.608%。同日,姚锐炎姚育红分别与东凤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姚锐炎、姚育红为万达鞋材厂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借款合同》签订后,东凤信用社依约履行发放贷款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万达鞋材厂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10月14日止,万达鞋材厂结欠借款本金570000元,利息138325.32元,本息合计708325.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关于“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姚锐炎系万达鞋材厂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万达鞋材厂的债务。 根据粤银保监复[2019]497号]《关于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潮州市潮安区××信用合作联社已依法被解散,其债权债务、财产、劳动关系等均由新成立的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潮州市潮安区××信用合作联社东凤信用社系原潮州市潮安区××信用合作联社下属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财产、劳动关系等也均由新成立的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故本案以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万达鞋材厂、姚锐炎、姚育红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无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内容具体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三被告未作答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采信。另查明,被告万达鞋材厂系姚锐炎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涉案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均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之诉讼或仲裁时效届满之日止
判决结果
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万达鞋材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0000元、利息138325.32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止,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3.608%另计); 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万达鞋材厂提供抵押的塑料工艺鞋底生产线(2条)在最高限额2108205.1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姚锐炎对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万达鞋材厂不足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姚育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育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万达鞋材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42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东凤镇万达鞋材厂、姚锐炎、姚育红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垫付,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锦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银容
判决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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