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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2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磊
联系方式:0371-23386767
注册时间:1980-04-01
公司地址:开封市中山路南段157号
简介:
建筑工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预制构件加工、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五金产品、建筑材料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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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亚伟与李述春、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221民初1573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亚伟与被告李述春、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伟与被告李述春、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亚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15天×50元)、营养费300元(15天×20元)、护理费1925.07元(15天×1人×128.38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942.65元(15天×129.51元),共计11668.3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受被告李述春雇佣,2019年7月27日,原告在杞县北环壹号工地15号楼一楼商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期间,独自使用梯子穿线时不慎坠落,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杞县恒康骨科医院,诊断为L2压缩性骨折,原告前期治疗及其他费用经杞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豫0221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已赔偿。原告因需二次手术,2020年10月28日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450元,住院治疗15天,被告未赔偿,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 李述春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按责任比例赔偿,要求对原告是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辩称,我公司对责任承担仅为连带责任,应按照一审判决的比例进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被告李述春雇佣,2019年7月27日,原告在杞县北环一号工地15号楼一楼商铺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期间,因独自使用梯子穿线时不慎坠落,导致原告摔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杞县恒康骨科医院,经诊断为L2压缩性骨折,原告前期治疗及其他费用经杞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豫0221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原告因腰部有固定物需二次手术,2020年10月28日原告在杞县恒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住院日期为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12日,支付医疗费6450.26元。 2019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5677元/年(128.38元/日),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为44314元(129.51元/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出院证、(2020)豫0221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2020)豫02民终284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述春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亚伟医疗费6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1925.7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1942.65元等共计11668.35元的70%,即8167.85元;被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赵亚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亚伟负担75元,被告李述春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户名:杞县人民法院账号:16×××9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行)
合议庭
审判员侯传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焦书荣
判决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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