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扶绥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桂1421民初918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扶绥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豪建筑公司)诉扶绥县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豪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兴国、扶绥县第二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扶绥县第二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96920.1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5907.60元(违约金计算:以1196920.16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暂计至2021年4月1日,为35907.60元,此后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两项合计: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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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6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7日,鑫豪建筑公司承包了由扶绥县第二中学发包的位于其校内的学生宿舍楼,并签订《扶绥县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楼施工合同》,其中约定:工期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3月23日,约220天;承包范围按工程量清单确定;工程总价预算4947126.49元,为固定合同单价。合同签订后,鑫豪建筑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施工期间,截至2021年2月7日,扶绥县第二中学先后支付了工程款总计512万元。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于同年12月6日经竣工决算,确认最终工程款为6316920.16元;2020年6月16日,经审核机构工程造价审计认可该决算。据此,扶绥县第二中学依约应自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14日付清全部工程款,逾期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有余款1196920.16元,被告未能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资金周转异常困难。故此,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扶绥县第二中学辩称,涉案工程和款项均为属实,对尚欠的款项也认可,但该工程涉及的是学生宿舍,款项是由政府拨款项目,支付的时间和数额这不是其能决定的,最终款项还是要政府支付。其学校与原告签有合同,当初的合同是由学校上任校长经手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对于违约金部分其和教育局协商了,不认可这个违约金,其学校没有财政上的主动权。总之,其认可尚欠工程款本金,不认可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于2017年8月15日,鑫豪建筑公司与扶绥县第二中学签订了《扶绥县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楼施工合同》,约定鑫豪建筑公司承包扶绥县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的施工。该合同对工程名称、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违约、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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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对工程进度款约定:付款周期中,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办结算审计手续后,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含已支付的);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金》约定返还;违约责任方面,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发包人按欠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还约定了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层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伍年;3、装修工程为贰年等......工程保修书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8。合同签订后,鑫豪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
扶绥县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29日,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验收结论合格。于2018年12月6日,扶绥县第二中学与鑫豪建筑公司对扶绥县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竣工结算总计6316920.16元。2020年6月16日,经扶绥县政府性投资审计中心对该工程造价进行审计,审计核定总造价为6316920.16元。扶绥县第二中学已向鑫豪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120000元,尚欠工程款1196920.16元。
以上事实,有《扶绥县第二中学学生宿舍楼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以及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建设工程质量俊工验收意见、竣工结算书、工程结算造价审定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扶绥县第二中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7074.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37074.15元为基数,每天按照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948元,由扶绥县第二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甘晏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艳娇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