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银高、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1303执283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鲁银高与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0)11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07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909.73元;二、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7日住院期间护理费6038.67元;三、由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35元。因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鲁银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1月2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汇入案款30537元。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划拨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7元。至此,惠阳劳人仲案字(2020)111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共执行到30864元(包括各项补偿款共计30183.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27.6元、执行费353元),扣留执行费353元上缴国库,余款30511元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4001718140053003405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209.40元的冻结。;
二、惠阳劳人仲案字(2020)111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张少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幸
书记员许志尚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