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庆伦、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粤1391执1517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苗庆伦与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赔偿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惠湾劳人仲案字[2020]7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1391执1517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款97558.38元已全部执行完毕,其中1326元为执行费。
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