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林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1302民初4419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与被申请人林开、王秀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开名下份额内位于惠东县平山黄排操练埔F栋住宅小区A202号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林开名下位于惠东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形式的处分。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瑜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王聪敏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