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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7921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政立
联系方式:0755-25170382
注册时间:1990-10-08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002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材料、新能源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投资及经营;现代生物医药项目的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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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锋综合贸易部、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粤03民终8688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新锋综合贸易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安集团公司)、中国汇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富公司)、深圳市宝明达外轮商品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达公司)、深圳市亿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汇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新锋贸易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宝安集团公司、汇富公司、宝明达公司、亿汇公司未作答辩。 新锋综合贸易部一审诉讼请求:1.确认新锋综合贸易部与宝安集团公司、汇富公司、宝明达公司、亿汇公司于1993年2月10日签订的《租赁土地协议书》无效;2.宝安集团公司、汇富公司、宝明达公司、亿汇公司向新锋综合贸易部返还款项7992000元;3.宝安集团公司、汇富公司、宝明达公司、亿汇公司向新锋综合贸易部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暂计16353117.18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1993年4月9日之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9日,实计至宝安集团公司、汇富公司、宝明达公司、亿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4.宝安集团公司、汇富公司、宝明达公司、亿汇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宝安集团公司、汇富公司、宝明达公司、亿汇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新锋综合贸易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526元,退回新锋综合贸易部。 二审另查明: 一、上诉人持有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新锋综合贸易部”的执照,地址为“宝城35区2号4-101号”,经营者为“王新锋”。该执照由于多年未经营已吊销。 二、1992年王新锋以“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的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开户,开户申请上加盖有“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业务专用章”。 三、经商事登记簿查询,目前“深圳宝安新锋综合贸易部”、“新锋综合贸易部”均无主体登记信息。 四、王新锋作为乙方代表在案涉《租赁土地协议书》上签字。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交案涉《租赁土地协议书》原件
判决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6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张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景花
判决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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