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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凤
联系方式:13112387070
注册时间:1987-05-08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一街113号5-6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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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402民初1198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建安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策协力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建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醒华、被告群策协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珠海建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17年7月12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50万元;2020年10月3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1日的利息为52188.89元。以上1、2项暂合计为1552188.89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是群星汇中心城”中兴路地下商业街”项目的建设单位。2017年6月,被告就平顶山市中心路地下人防一期暖通给排水工程邀请原告参与投标,原告接受了邀请,并于2017年7月依据被告的要求,向其支付了1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然而,被告收取原告的投标保证金距今已近三年有余,却一直没有通知开标时间,也没有公开中标单位。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出具《说明函》一份,明确愿意支付50万元作为资金使用利息,然而至今分文未付,据原告了解,上述项目被告已投入运营。 被告群策协力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本金认可,原告起诉利息约定过高。因公司现在资金紧张,希望与原告协商用商铺抵。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珠海建安公司分二次通过交通银行向群策协力公司打款100万元(摘要为:平顶山市中兴路地下人防一期暖通给排水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2020年6月16日,群策协力公司向珠海建安公司出具《说明函》一份,内容是“致珠海建安公司:我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2017年7月17日,收到贵司支付平顶山市中兴路地下人防一期暖通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整。因工期原因至今未实施项目施工,受疫情影响我公司资金周转压力较大,无法保证一次性支付给贵公司。鉴于我公司使用贵司投标保证金已有三年时间,为表示感谢,我公司愿意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作为资金使用利息,同时保证在:2020年8月31日之前支付贵司50万元;2020年9月31日之前支付贵司50万元;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贵司50万元。届时本金和利息一并支付结清。” 上述事实有银行回单、《说明函》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万元; 二、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2020年10月31日之前的利息是50万元,自2020年11月1日起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3月1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70元,由平顶山市群策协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由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韩红玲 人民陪审员胡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耿玺鸿
判决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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