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保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信阳市金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321民初2623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景保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信阳市金玉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朱景保于2021年7月8日开庭之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朱景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35元,由原告朱景保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王亚标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继飞
书记员李鹏运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