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昊森万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604执保2579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珠海昊森万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4民初22663号],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69808.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珠海昊森万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绿能环保有限公司、佛山水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4869808.08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昊森万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何嘉星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