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粤0606民初14929号
判决日期:2021-08-11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东大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大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452160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合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21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80.8元,由申请人广东大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廖韬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佘凯琪
判决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