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靖波、大兴安岭华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27民终56号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马靖波因与被上诉人大兴安岭华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大兴安岭恒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8)黑270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8)黑2701民初9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靖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3.0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夏冰松
审判员王贵森
审判员牟静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闫文举
书记员高珊
判决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