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与辽宁光彩乐普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辽0302民初4167号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光彩乐普四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453000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453000元减至10000元,原告已按照诉讼请求数额453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8095元,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应退还8045元,故总计应退还8070元。)
合议庭
审判长张天秀
人民陪审员张冠芳
人民陪审员阚红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刘姣依
判决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