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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光时
联系方式:0851-87988185
注册时间:2002-05-22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大道北段1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室内装饰装潢,物业管理。许可经营项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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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与陈良美、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111民初7519号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花溪支行)与被告陈良美、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投置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花溪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良美、贵投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因疫情原因依法扣除相应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工行花溪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2.被告陈良美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35545.37元及截止到2020年5月14日的利息9013.12元及罚息12503.34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3.被告陈良美偿付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费37853元;上述合计794914.83元。4.被告贵投置业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合陈良美为购买贵阳市花溪区房屋向原告工行花溪支行申请贷款。2017年8月23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陈良美作为借款人和抵押人、贵投置业公司作为保证人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760000元;贷款用途为购房;贷款期限为30年(2017年8月23日起至2047年8月23日止);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即借款当期执行年利率4.9%。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计息),还款日与贷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无对应日的,当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被告陈良美以贵阳市花溪区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被告贵投置业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或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工行花溪支行依约向被告陈良美履行了发放贷款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陈良美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月的贷款本息,截止2020年5月14日,被告陈良美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逾期21期,尚欠贷款本金735545.37元、利息9013.12元及罚息12503.34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陈良美、贵投置业公司均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任职通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企业信息截图,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身份合法,被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贵阳市金阳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2.预抵押登记证,拟证明案涉贵阳市花溪区云上村贵大南苑住宅小区16栋1—21—1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 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申请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证明原告与被告陈良美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与被告贵投置业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关系,借款760000已经实际交付; 4.情况说明、还款明细表,证明截止2020年5月14日,被告陈良美尚欠原告贷款本金735545.37元,利息9013.12元、罚息12503.34元; 5.委托代理合同、关于印发《贵阳市律师服务收费平均价格》的通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律师费37853元,根据合同应由借款人承担
判决结果
一、被告陈良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截止至2020年5月14日的借款本金735545.37元、利息9013.12元、罚息12503.34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良美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花溪支行负担280元,被告陈良美、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彩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敏
判决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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