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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99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943-6657451
注册时间:1999-02-23
公司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67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施工专业作业;爆破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煤炭开采;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选矿;煤炭洗选;矿物洗选加工;工业工程设计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房屋拆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安全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矿山机械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材料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砖瓦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种设备出租;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矿山机械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砌块制造;金属结构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轻质建筑材料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砖瓦制造;建筑用木料及木材组件加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装卸搬运;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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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兴平南路鑫茹矿山设备经销部与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403民初436号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川区兴平南路鑫茹矿山设备经销部与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川区兴平南路鑫茹矿山设备经销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材料款268172.32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821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清偿欠款为止);3.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平川区经销矿山材料。2017-2018年,被告向原告经销部多次购买矿山材料374314.32元。欠款在被告处挂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106142元,尚拖欠原告材料款268172.32元原告认为,合同双方应当全面、恰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逾期支付材料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3821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清偿欠款为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榆树煤矿欠152125元材料款,甘煤一公司新疆分公司欠18599.11元材料款,共计170724.11元。当时挂账374314.32元是合适的,挂账时间是2019年8月21日,除了支付106142元外,给白银鑫茹劳务有限公司预付款38176.95元,还下神新公司的帐25413.26元,共计63590.21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252125元)、《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122189.32元),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平川区兴平南路鑫茹矿山设备经销部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向玉珍,属矿山设备销售部,经销矿山材料。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于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在原告经销部采购矿山材料,总价款为374314.32元。其中,被告单位宁夏项目部购买的五金配件一批,价值252125元。原告代开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票日期2018年8月23日,购买方为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税合计252125元;2019年8月21日原告代开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票日期2019年8月21日,购买方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税合计122189.32元。被告收货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给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被告处挂账。被告单位于2021年2月份前偿还106142元,下欠货款268172.32元,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材料款268172.32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821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清偿欠款为止)
判决结果
一、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平川区兴平南路鑫茹矿山设备经销部货款268172.3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平川区兴平南路鑫茹矿山设备经销部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一笔逾期利息以25212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第二笔逾期利息以16047.3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2日开始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损失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2948元,由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姜志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景香 书记员孙文成
判决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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