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西州建科节能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海西州建设检测试验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青2802执14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西州建科节能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海西州建设检测试验有限公司、李公巴才让、杨桂英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或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392435.4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被执行人收悉相关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海西州建科节能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海西州建设检测试验有限公司、李公巴才让、杨桂英于2021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自2021年7月起,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0元,直至付清本案执行款4392435.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的同时,于2021年9月向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2000000元(此款支付后,从上述执行款4392435.4元中扣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2021)青2802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马海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东珠仁青
判决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