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恒胜钢构销售部、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1227执326号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马恒胜钢构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广西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1227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8054.8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1835元和申请执行费109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人民币80987.8元(含执行费1098元)至本案的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办理了案款79889.80元的发放和上缴本案执行费1098元的有关手续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7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莫羡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覃元梅
书记员饶金意
判决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