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428民初1930号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93元;2.支付违约金42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鑫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
合议庭
审判员陈佳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尹丽娜
判决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