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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9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成龙
联系方式:0851-85509698
注册时间:2001-02-15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街道332号“朝阳兴苑”华兴大厦28层13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械设备租赁;土地整治。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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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琼与周遵运、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2301民初10570号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本琼与被告周遵运、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宇公司)、贵州金言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言劳务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本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遵运、海宇公司、金言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双方庭外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肖本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遵运支付肖本琼劳务费10930元,并以劳务费109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劳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金言劳务公司、海宇公司在尚欠周遵运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周遵运、金言劳务公司、海宇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0日,海宇公司、周遵运与金言劳务公司共同签订一份《泥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金言劳务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其承建的位于兴义市丰都XXXXX区泥工劳务工程分包给海宇公司,周遵运自愿为该协议的履约进行担保。海宇公司后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周遵运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周遵运雇请肖本琼等人为其做工,主要从事泥水工,工资为130元每天。做工结束后,经肖本琼与周遵运结算,肖本琼共计做工111天,按130元/天计算,工资共计为14430元,期间周遵运仅支付肖本琼劳务费3500元,尚欠10930元未付。2020年3月5日,周遵运为取得肖本琼的信任,出具《欠条》证明其尚欠肖本琼10930元劳务费的事实。但出具《欠条》至今,经肖本琼多次催要,周遵运始终拒绝支付,故双方发生纠纷。综上,肖本琼为周遵运做工是客观事实,且已按约定完成劳务,周遵运出具《欠条》对肖本琼提供的劳务及劳务报酬予以认可确认,劳务关系已成立。故周遵运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肖本琼劳务报酬,其至今未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肖本琼的合法权益,已构成违约。同时,金言劳务公司、海宇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就应当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与周遵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海宇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海宇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首先,海宇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于金言劳务公司签订《泥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后双方于2017年7月5日签订《变更协议》,将工程分包单位变更为贵州海宇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宇兴义分公司),即该项目的合同主体方是海宇兴义分公司、金言劳务公司,并非海宇公司。其次,根据肖本琼起诉状得知,其系周遵运雇佣的泥水工,但周遵运系金言劳务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周遵运并非海宇公司员工,海宇公司也未授权给周遵运,周遵运的行为不能归咎于海宇公司,应当归咎于金言劳务公司,即本案的适格被告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应当为金言劳务公司。再次,海宇兴义分公司已将涉案劳务工程全部分包给金言劳务公司,肖本琼所诉劳务作业属于金言劳务公司的施工范畴,根据本案劳务合同纠纷性质和合同相对性原则,肖本琼应当向金言劳务公司主张权利。2、据查,海宇兴义分公司已不欠金言劳务公司到期工程款,海宇公司及海宇兴义分公司不应对肖本琼的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3、根据肖本琼提交的《欠条》显示,系周遵运与肖本琼对款项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系周遵运欠款,说明周遵运自愿对肖本琼的劳务费进行支付和承担责任,以此证据可看出欠款相对方是周遵运,并非海宇公司和海宇兴义分公司。综上,肖本琼要求海宇公司支付19030元劳务费和逾期利息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肖本琼对海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遵运、金言劳务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海宇公司承接了位于兴义市万峰大道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东南侧的兴义市丰都百花城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年3月30日,海宇公司作为发包方(分包方、甲方)、金言劳务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周遵运作为担保方(丙方)共同签订《泥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上述工程XXXXXX楼泥工劳务进行分包,其中约定:乙方进场后,不可撤销的全权委托周遵运为现场负责人,并负责乙方在现场签字的所有资料(含经济资料、工程资料及用工资料)的签字,乙方对周遵运的签字效力均予以认可……工程款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周遵运,物流甲方何时支付给周遵运的款项乙方均予以认可,无论周遵运何时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则上由乙方出具)乙方也均予以认可。2017年7月5日,以上三方与丁方海宇兴义分公司签订《变更协议》,约定《泥工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分包方由甲方海宇公司变更为丁方海宇兴义分公司,有关甲方的和权利义务直接转由海宇兴义分公司享有和承担,甲方不再享有该合同权利和承担义务;工程名称变更为“兴义市丰都街道办事处XXXXXX工程”,并增加一项工程内容。该工程施工过程中,肖本琼在该工地上做泥工点工。2020年3月5日,周遵运作为欠款人向肖本琼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肖本琴111天×130=14430-3500应进10930元,在海宇公司做的点工共有进10930元(壹万零玖佰叁拾元)”。本案诉讼中,庭审当日本院通过肖本琼的电话号码联系到周遵运,周遵运在电话中认可尚欠肖本琼劳务费10930元的事实,承诺在2021年5月底付款给肖本琼,并表示同意与肖本琼调解处理。但周遵运后来未在调解笔录上签名
判决结果
一、限周遵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肖本琼劳务费10930元,并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2020年10月19日起至劳务费清偿完毕支付至的逾期利息损失。 二、驳回肖本琼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元,由肖本琼负担14元,由周遵运负担60元(直接支付给肖本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周光艳 人民陪审员王飞 人民陪审员吴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陈贵芳
判决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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