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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峻林
联系方式:0871-63062050
注册时间:1994-06-20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东路115号办公楼
简介:
承担国内和国外水电水利、风电、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燃气发电的规划研究、咨询、评估与工程勘测、设计、科研试验、监测检测、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监理;水利、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燃气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电力输配、供应、调度、购售;电网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维修、改造、设计、咨询服务;售电增值服务;网络售电服务;电力客户服务;上述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及零配件的进出口,对外派遣本行业劳务人员并按国家规定在国境外举办企业;建筑(含人防)、市政、生态与环境工程、电子通信、公路、桥涵、航空港、港口、码头、输变电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工程施工总承包;接入系统设计、地质灾害评价、科研试验、监测检测、概预算、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安全评价、招标文件编制及工程总承包、城市(乡)规划、装潢、基础处理、机电产品(含国产汽车,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及配件、出版印刷物、餐饮、停车场、承办会议及商品展览展示活动;物业服务、纸制品、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管理商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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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与云南华润电力(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18)云04民初15号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支持起诉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环境法研究中心)与被告云南华润电力(西双版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电力版纳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昆明设计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于2018年2月26日公告了案件受理情况,并于2018年3月13日书面告知西双版纳州林业局、西双版纳州环保局、西双版纳州农业局、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勐腊县人民政府及勐腊县象明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因本案复杂疑难,故于2018年8月9日申请延长审限6个月。因涉及回龙山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事项和双方需要多次协商的情形,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1年3月,双方初步形成意向性协议,并约定进行现场勘查和进一步协商,本院遂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自然之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停止侵害,即停止砍伐、破坏回龙山水电站库区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热带雨林等植被。2.判令被告一消除回龙山水电站库区未砍伐、破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热带雨林等植被,澜沧江、罗梭江流域鱼类洄游通道和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毁灭、阻隔、淹没的危险。3.判令被告一支付回龙山水电站施工已砍伐、破坏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热带雨林等植被从被破坏日起至生态功能自然恢复期间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具体金额以评估或专家意见为准)。4.判决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用、律师费、专家咨询费等。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3、4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回龙山水电站坝址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境内的小黑江上,是小黑江规划梯级开发的第二级,最大坝高74米,水库正常蓄水位是640米,水库回水长度约35km,电站总装机容量113MW。回龙山水电站建设项目的建设方为被告一云南华润电力(西双版纳)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为被告二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名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该水电站目前正处于坝址建设的初期阶段。然而,回龙山水电站项目建设行为严重破坏了小黑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1.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以西政复【2009】32号文件批复同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小黑江水电规划报告(踏青河汇口—曼配村)》,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环函【2006】435号《关于澜沧江中下游梯级电站环境影响研究和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中“不再开发建设水电站”的要求。2.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1年12月23日对《小黑江回龙山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给予批复(云环审〔2011〕341号)同意项目建设,但是随后回龙山水电站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013年6月被告二编制完成《小黑江回龙山水电站设计变更报告》,西双版纳州发改委于2013年11月21日对该电站设计变更进行了批复,但被告一未再就建设项目的重大变更重新申报环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3.回龙山水电站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水资源、生态保护等政策要求严重不符,即违反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云政发〔2016〕56号)《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澜沧江流域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规定。4.环评报告内容不实、存在重大遗漏,即《小黑江回龙山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对以下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客观的评价:(1)鱼类方面的影响;(2)对热带雨林及国家保护植物的破坏及影响;(3)对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勐养一勐仑段生物走廊带的影响。 支持起诉单位环境法研究中心的意见与原告自然之友的意见一致,未单独提交书面意见。 华润电力版纳公司答辩称:1.回龙山水电站建设项目审批文件齐全,手续完备,库底清理采伐工作由地方政府主导、实施,程序合法合规,是符合规划的合法建设项目。2.生态破坏类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答辩人在回龙山水电站建设项目中无破坏生态的主观故意和加害行为,各项工作都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依法不承担责任。3.回龙山水电站并未涉及环境敏感区域,是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生态保护等政策的生态项目。4.回龙山水电站在项目建设前期和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各类环境保护需求,依据环评要求逐步实施多项环保措施,并且已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其中包括:鱼类保护措施和植物植被保护措施。上述林木清理和环保措施,既符合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程序要求,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5.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及的专家意见仅为专家个人观点,不具有权威性,不能作为判定实际生态环境状况及影响的依据。综上,回龙山水电站具有显著的发电、生态保护和扶贫等综合效益,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能源政策,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经充分、科学论证并未涉及环境敏感区域。在项目建设中充分考虑各类环境保护需求,依据相关要求已投入大量资金逐步实施多项环保措施。在清理库区的采伐工作中,答辩人并无任何过错,办理了采伐许可证,由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其行政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同时,答辩人作为有责任、有担当的国有企业,如环保措施确实存在不足、不完善之处,愿意继续承担环境保护及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合理增加环保措施及环保资金投入,促进区域生态保护。 电建昆明设计院未提交答辩意见,在诉讼中表示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但愿意配合华润电力版纳公司开展工作
判决结果
一、为了降低和减少回龙山水电站项目对项目所在地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实现项目区域的生态价值原则上不下降,由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生态流量和水温监测措施、增殖放流措施、过鱼措施、人工模拟产卵场、珍稀植物保护措施、水生生态监测和陆生生态监测等措施。〔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十四份附件(名称省略“回龙山水电站”):《建设期陆生生态监测报告》《陆生生态监测后续计划》《永久生态流量管道措施介绍》《运营期下泄生态流量水温监测方案》《入库站、出库站流速计算方案》《生态流量在线流量监测上传数据》《建设期水生生态监测报告》《水生生态后续监测计划》《鱼类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大纲》《过鱼措施方案比选报告》《国内外升鱼机概况及回龙山水电站升鱼机适用性分析报告》《人工模拟鱼类产卵场实施方案》《珍稀植物园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及《罗梭江流域增殖放流情况》〕 二、为实现回龙山水电站项目对案涉项目及周边区域造成生态影响的补偿性恢复目标,由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在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南品河沿岸建设保护小区,开展社区保护地、补充性陆生生态监测和科学研究等项目,共计投入补偿性恢复费用17140900元。〔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份附件(名称省略“回龙山水电站”):《生态环保补充恢复性费用汇总表》《保护小区共建方案》《保护小区植物多样性调查报告》。还包括在勐腊县建设“瑶区乡易地保护小区”“易武镇易地保护小区”“象明乡社区保护地”等项目;回龙山水电站保护小区及下游区域陆生生物监测;回龙山水电站库区植被群落变化及演替规律研究;罗梭江流域土著鱼类生活史及洄游习性研究;回龙山水电站过鱼设施集诱鱼试验、效果评价及改善研究;滨河亮背鲇、脂孟加拉鲮人工繁育技术研究。〕 三、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对库尾现存的约3.7公里的带状天然林原则上不再清库(具体位置详见《回龙山水电站水库库尾未清库区域现状》),以最大程度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四、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应及时依据本协议第一条和第二条的编制和完善相关实施方案,方案编制应征求原告意见;实施方案如在履行中因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方案无法执行或者继续执行将偏离生态保护的初衷,需要另行调整的,应先将变更的理由和变更方案及时与原告协商一致,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方可实施变更方案,涉及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增减。 五、在本协议生效后至2035年期间,由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向政府有关部门和原告书面通报当年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各项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效果,并于次年1月31日之前书面通报上一年度陆生、水生监测的报告;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如需验收的,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应当邀请原告和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原告对环保措施的执行和实施效果每年进行一次现场监督。 六、如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与原告协商一致的变更方案,原告申请法院或自行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和资质的机构代为履行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内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承担。 七、被告昆明勘测设计公司在华润电力版纳公司具体落实本协议约定的相应方案过程中,应当协助做好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具体协助工作范围由该两家公司另行协商确定。 八、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对小黑江回龙山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执行和《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备案和执行;本协议及其附件约定的各项内容不能成为两被告不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免责事由。 九、原告因本案已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专家费共计331084元,由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承担,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在本协议生效后至2035年,因现场监督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承担,于收到原告费用凭证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十、案件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3243元,由被告华润电力版纳公司承担。 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主持调解时,特邀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派员全程参加,其对调解协议内容未提出不同意见。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及参与权,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潘万江 审判员向颖 审判员沈培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梁丹妮
判决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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