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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112万元
法定代表人:缪德祥
联系方式:0512-58682683
注册时间:1985-04-05
公司地址: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悦丰路东侧兴安大厦
简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环保工程设计与施工,防雷工程设计与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与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信息咨询服务,配电箱制造、加工,下设餐饮企业及批发零售企业;普通货运(限分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消防技术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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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鲁0502财保429号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建军
判决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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