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鲁0502财保429号
判决日期:2021-08-10
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工程建设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江苏兴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建军
判决日期
202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