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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19万元
法定代表人:武尚杰
联系方式:010-83659199
注册时间:2000-06-20
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3层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防辐射技术;电磁屏蔽技术;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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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良坤与任科文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5民初7063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良坤与被告瑞云云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云公司)、被告国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被告任科文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良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涵,被告瑞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蛟、周玉纯,被告国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丰,被告任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孙良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国泰公司与瑞云公司连带给付孙良坤劳务费8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孙良坤从事空调通风安装,2017年至2019年国泰公司找到孙良坤带领劳务队完成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项目地址位于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与泰河三街交口。完工后国泰公司无力支付劳务费,遂孙良坤找到工程发包方瑞云公司索要欠款。2020年1月8日经三方协商,确认欠付孙良坤劳务费共计1010000元。该款项由瑞云公司从国泰公司工程款中扣除,直接给孙良坤,三方签字盖章。后瑞云公司仅支付了孙良坤100000元劳务费,剩余910000元至今未支付。孙良坤找到国泰公司、瑞云公司讨要多次,二被告均互相推诿,一直无果,孙良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被告瑞云公司辩称,一、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但瑞云公司与孙良坤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瑞云公司为亦庄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以下简称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的建设单位,2014年瑞云公司与国泰公司签订《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X48)空调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国泰公司作为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的分包单位。瑞云公司与孙良坤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孙良坤将瑞云公司作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与事实依据。二、孙良坤未提供任何所谓1010000元劳务费合法有效并与瑞云公司相关的证据。孙良坤未提供其与国泰公司建设之间的劳务合同,也未提供其为瑞云公司项目提供劳务作业的证据,以及国泰公司向孙良坤支付劳务费的证据。北京市2004年即开始实施实名制管理。2006年开始实施实名制卡试点,但孙良坤未提供任何实名制相关证据,故根据目前已有证据无法证明孙良坤为瑞云云计算项目提供了劳务作业。三、孙良坤在起诉状中所述关于国泰公司欠付孙良坤劳务费由瑞云公司直接支付等描述与事实不符。(一)瑞云公司对《委托函》的内容不认可。2020年1月6日,孙良坤在中国瑞云云计算产业园项目现场跳楼等极端手段向国泰公司索要钱款,属地政府、派出所以及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介入后,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处理过程中,为避免在春节前形成死亡等恶性事件,瑞云公司考虑到国泰公司仍有大量工程尚未施工,其未施工部分款项远远超孙良坤主张费用,确实表示过为了避免国泰公司将分包工程款挪用,可以由国泰公司办理委托付款手续,在具备付款条件的前提下,瑞云公司将今后应向国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孙良坤。国泰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将《委托函》交至瑞云公司时,瑞云公司对该函件的内容并不认可,故此并未在该函件上加盖印章,仅由现场工程负责人王瑞敏签字,代表收到本函件。(二)瑞云公司不存在欠付国泰公司工程款事宜。委托函明确该款项由应付国泰公司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1、国泰公司已经不再从事空调分包工程后续施工,后续施工单位中装兴业已经进场,经瑞云公司、国泰公司、中装兴业就国泰公司未完工程数量进行全面核算后,瑞云公司已经形成超付。国泰公司已经明确表示,其不再实施空调分包工程的未完部分,并于2020年7月退场,后续施工单位中装兴业已经进场,瑞云公司、国泰公司以及中装兴业公司就国泰公司未完工程的数量进行确认,经瑞云公司计算,国泰公司未完成部分合同价款为8066373.42元。即使国泰公司施工部分全部质量合格,其应得工程款也仅为52564202.31元。而瑞云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55313851.7元,瑞云公司对国泰公司超付金额至少为2749646.39元。2、由于国泰公司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导致项目消电检验收不合格,并且存在其他严重质量问题,国泰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其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检修费用应当从国泰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2019年11月底,瑞云公司组织计算产业园项目的消电检验收,由于国泰公司建设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通风管道没有联通,80%的风机反装(倒装),消电验收不合格。瑞云公司督促国泰公司进行质量整改,但是国泰公司始终未安排人员进场维修。中装兴业进场后,发现国泰公司施工部分存在其他大量的质量问题,目前瑞云公司正在组织逐项检修,待检修完成后相应的检修费用应当从国泰公司应得工程款中扣除。四、为查明本案基本事实,瑞云公司申请就国泰公司已完工程应得款项进行造价鉴定。国泰公司退场后,就其应得工程款,瑞云公司多次催促国泰公司进行结算,但国泰公司始终未安排人员推进结算工作。鉴于瑞云公司与国泰公司未完成最终结算,为查明国泰公司应得工程款,瑞云公司申请就国泰公司建设已完工程应得款进行造价鉴定。 被告国泰公司辩称,孙良坤为瑞云公司指定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工程通风空调安装的劳务施工,由于瑞云公司延迟对国泰公司付款,导致国泰公司延迟对孙良坤付款。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为任科文挂靠在国泰公司承揽,任科文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任科文以个人名义或以天津市全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与孙良坤发生业务关系,国泰公司完全不知情。孙良坤与国泰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施工过程中也从未向国泰公司主张过任何权益。2019年12月份,孙良坤劳务队将此事上报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在劳动监察大队一再调解下,瑞云公司主动承担对孙良坤劳务队劳务的还款责任。2020年1月8日,经三方协商,共同签署了三方协议文件(委托函)。委托函确认了以下事实:1、截止至2020年1月8日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共欠付孙良坤工程款1010000元;2、瑞云公司同意其承担1010000元的还款责任,该款项直接从国泰公司的结算价款中扣除,国泰公司不再为瑞云公司提供该款项发票。瑞云公司在本工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王瑞敏在本委托函中签字确认。瑞云公司在签署三方协议文件(委托函)后已对孙良坤履行了10万元付款,剩余91万元迟迟未付。本案中,由于瑞云公司对国泰公司迟延付款,导致国泰公司无法支付下属劳务工程款,瑞云公司的迟延付款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农民工工资保障条例的规定,既然瑞云公司与国泰公司、孙良坤签署了三方协议,理应按照三方协议所承诺完成付款义务,本案中孙良坤的诉请应由瑞云公司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孙良坤对国泰公司的所有诉请。 被告任科文辩称,一,所欠孙良坤工程款101万元,2020年年初瑞云公司已经支付孙良坤10万元,2020年12月2日任科文支付5万元,故截止目前,所欠工程款应为86万元。第二,需对孙良坤支付的86万元工程款系瑞云公司答应直接支付给孙良坤,与国泰公司及任科文本人无关。三、任科文与国泰公司系挂靠关系,孙良坤与瑞云公司、国泰公司的委托函系由国泰公司知晓后出具,不存在不知情的情况。四、瑞云公司实际欠付国泰公司工程款数额远远大于86万元,但由于孙良坤诉讼事项,瑞云公司在国泰公司结算环节让监理公司处设置障碍,导致部分签字签不了,结算事项无法实际推进,若结算事项有效推进,可完全明了本案债务关系。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特依法将案件事实诉诸法院,请求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五、孙良坤进出瑞云公司工地以入场卡片为证,故不存在孙良坤未在该工地实施劳务合同的情况。六、关于工程质量,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于2015年年初停工,2017年9月份开工,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场地内处于无人看管、保养状态,任科文在2017年进场后进行了大量修复维护工作,瑞云公司对此完全知晓,有照片为证,不存在质量问题。2017年消电检验收之前我方所有设备均可正常运转。七、瑞云公司与国泰公司的合作由三个合同构成,金额分别为60630575.73元、1330114元、5850095元,而非瑞云公司所称仅有60630575.73元。八、瑞云公司因云计算工程共欠款500000000元到600000000元左右,在资金如此紧张情况下,不存在给我方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2日,瑞云公司(甲方)与国泰公司(乙方)签订了《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X48)空调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X48)空调项目(以下简称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工程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区X48C1地块。二、合同范围:1、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制冷站部分:离心式冷水机组、螺杆机、冷冻水泵、冷却水泵、冷却塔、附属设备等的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交钥匙工程。2、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地下室及A、B、C、D、E、F塔楼、2#裙房、3#裙房部分末端空调部分:组合式空调机组、卧式新风机组、吊顶式新风机组、全热回收型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分体空调等的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交钥匙工程。3、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地下室及A、B、C、D、E、F塔楼、2#裙房、3#裙房部分末端空调部分:低噪声轴流风机、消防混流排烟兼排风机、低噪声混流风机、诱导风机、节能低噪声风机箱、混流管道风机换气扇等通风及防排烟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交钥匙工程。三、付款方式:3.1合同总造价:60630575.73元。3.2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18189172.7元准备材料及人力于7日内进场。3.3剩余工程款甲方每月按乙方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5%支付工程款,每月15日上报当月工程量,当月进度款在下月15日前支付。3.4工程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余结算价款3%作为质保金,1818917.27元保修期满一年且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一次性无息付清。四、工程工期:合同正式生效后,自乙方进场之日起180天内,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 2014年6月10日,国泰公司(甲方)与任科文(乙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甲方是一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乙方为甲方职工。甲方研究决定将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X48)空调工程内部承包于乙方。为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确保中标工程按质按期完成,甲乙两方依照《合同法》、《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一、内部承包模式:1、甲方中标工程内部承包于乙方,由乙方全面组织实施,并承担质量、进度、安全等责任。工程款中扣除上缴甲方费用,应由乙方承担款项后,剩余部分归乙方所有。2、与中标工程相关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劳务(专业)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人员聘用合同,凡是涉及甲方责任和费用的,均由乙方承担。若法律规定必须先由甲方承担的,甲方承担责任后有权对乙方行使追偿权。3、内部承包范围限于中标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不包括劳务施工。签署本协议之前,乙方应落实一家建筑劳务公司,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将劳务施工分包于该建筑劳务公司。除工程项目部自有管理人员外,现场建筑工人一律由该建筑劳务公司聘用。严格禁止乙方以甲方名义或本人名义直接雇佣建筑工人。4、乙方应以建筑劳务公司或其他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安装、租赁等合同。不得冠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字样对外签订合同、出具对账单及欠条。乙方以自己名义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将合同副本、履约资料、对账单等资料定期报送甲方,乙方未能及时将工程所签订的合同上报甲方合约部进行备案,所造成财务无法付款情况均由乙方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仅针对合同进行付款,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相应管理。六、乙方对外签约1、乙方应当承诺并保证,由其选定的建筑劳务公司聘用建筑工人,建筑工人工资、人身伤害、工伤赔偿等问题,由乙方协调建筑劳务公司解决。附件1聘书显示,国泰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出具了聘书,其上载明:“兹聘任任科文先生为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X48)空调工程项目负责人。在聘任期间对所承包施工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预结算、财务收支和签认的合同、票据、文件、技术资料等及本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负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聘期:自施工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保修期满收回全部工程款结算完毕为止。”附件2项目管理承诺书显示,当日任科文向国泰公司出具《承诺书》,其上载明:“我任科文……,自签订合作协议书和施工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全部清算完毕止,对所负责的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X48)空调项目部的经营管理负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郑重承诺如下: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履行项目合作协议和施工承包合同以及公司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的全部条款,不违法不违纪不违约。……3、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不挤占、挪用工程款,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及时交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员工社会保险、个人和企业所得税、每月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国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述《内部承包协议》、(2020)京0115民初1016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任科文的社会保险查询记录,欲证明国泰公司与任科文之间系挂靠关系,任科文并非国泰公司员工。任科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目的,并称其并非国泰公司员工,任科文的聘书是瑞云公司要求出具的,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实际由任科文负责并管理,由任科文向工人支付工资,国泰公司并未派出员工。对于上述证据,孙良坤称《内部承包协议》中的聘书证明了国泰公司与任科文之间系聘用关系,并非挂靠关系。瑞云公司称对《内部承包协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不认可,并称该协议明确载明内部承包且任科文为项目负责人,瑞云公司与国泰公司就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签订合同,由国泰公司实际履行。对于国泰公司提交的社会保险记录,孙良坤与瑞云公司均称未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双方不存在雇佣、聘用关系,社会保险仅是证明双方存在雇佣或聘用关系的部分证据。 庭审中,任科文称其以挂靠国泰公司的名义与瑞云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将工程中劳务部分分包于孙良坤施工队,未与孙良坤签订过任何协议。孙良坤劳务施工队于2017年9月份进场施工,并提供部分辅料,撤场后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所在产业园项目尚未竣工。 孙良坤提交了《委托函》、考勤表、工资表、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其劳务队工人信息以及被告欠付的费用,并称其为劳务队负责人,经任科文介绍为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提供劳务,领导并管理劳务队工人,且其已支付完毕所有劳务队工人的工资。《委托函》上载明:“兹有中国云计算产业园一期项目(项目地址:北京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路与泰河三街交口)空调通风专业孙良坤劳务队,从2017年~2019年北京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孙良坤劳务队劳务费共计1010000元(大写:壹佰零壹万元整),经孙良坤、国泰公司与甲方瑞云云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三方协商同意,该部分款项1010000元(大写:壹佰零壹万元整)由瑞云公司直接支付给孙良坤劳务队,该笔款项由应付国泰公司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我司不提供该1010000元的发票。本委托函一式四份,孙良坤、国泰公司、瑞云公司及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其上有任科文手写签字并加盖国泰公司公章,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8日。《委托函》上还有王瑞敏手写签字,签字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9日,对此,瑞云公司称王瑞敏系其云计算一期空调工程现场负责人,王瑞敏签字确认收到了《委托函》,但瑞云公司对该函件内容不认可,故未加盖瑞云公司公章,该函件对瑞云公司没有法律效力。瑞云公司还称,经与王瑞敏核实,签订《委托函》时各方并未就劳务费进行对账,仅核对的国泰公司未完工程价款。孙良坤称《委托函》中的1010000元是根据考勤表及工资表核算出来的,任科文认可孙良坤所述,并称该金额为依据考勤表、工资表经与王瑞敏、孙良坤三方核对后确定的。 瑞云公司提交了银行电汇凭证、工程量确认单、工程价款计算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现场视频,欲证明国泰公司已于2020年7月退场,北京中装兴业公司作为后续施工单位已经进场施工,三方对国泰公司剩余未完工程量进行了确认,国泰公司未完成部分合同价款为8066373.42元,即国泰公司应得工程款金额为52564202.31元,瑞云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55313851.7元,瑞云公司对国泰公司已经超付了2749646.39元。孙良坤、国泰公司、任科文均称,工程量确认单、工程价款计算书系瑞云公司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明目的亦不认可。 庭审中,孙良坤、任科文均称,瑞云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委托北京嘉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迪公司)代支付给孙良坤100000元,瑞云公司将款项支付给嘉迪公司,最后由嘉迪公司支付给孙良坤。对此,瑞云公司辩称其未向孙良坤支付过任何款项。2020年12月2日,任科文个人向孙良坤转账支付了50000元
判决结果
一、瑞云云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孙良坤支付工程款860000元及利息(以8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孙良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瑞云云计算研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玉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瑞瑞 书记员孙羽
判决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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