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404民初7222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李占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日月
判决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