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昌华、李本华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791民初3721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昌华与被告李本华、湖北世纪天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分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分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建公司)、山东秦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昌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李巍,被告陕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孙晨曦,被告秦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培华、高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本华、天诚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田昌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本华、天诚分公司、陕建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435548元及利息;2.秦建公司在欠付陕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4日,原告与天诚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原告承包天诚分公司分包的涉案10号、11楼的建筑劳务工程。原告施工完毕后,经结算原告总费用为2120148元。截止到起诉时,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435548元。原告多次向菏泽市住建局反映被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2020年7月5日,陕建公司向菏泽市住建局做出承诺,承诺及时支付原告劳务费,承诺做出后,陕建公司并未付款。经核实,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秦建公司,施工单位为陕建公司。
被告陕建公司辩称,根据天诚分公司完成的劳务量,陕建公司应付款4521763.64元,实际支付天诚分公司4895000元。陕建公司已超额支付,不应再向原告承担任何付款责任。
被告秦建公司辩称,农民工工资应由提供劳务的农民工自己主张,原告主体不适格。秦建公司不欠陕建公司任何费用,且秦建公司与陕建公司约定,所有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人来承担。
被告李本华未答辩。
被告天诚分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陕建公司承包了秦建公司在菏泽市“牡丹幸福里”的工程后,将工程中的部分项目分包给了天诚分公司。天诚分公司又将木工劳务转包给了田昌华。田昌华施工完毕后,与天诚分公司进行结算。天诚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本华与田昌华签订结算清单,确定田昌华完成的劳务价值为2120148元,应扣借支款、罚款1080000元,预留保证金212000元,已支付500000元。2020年7月5日,陕建公司向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承诺:“湖北天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分公司零星工程结算纠纷已协商完毕,正在办理结算手续,手续完成后劳务公司开具发票并配合我司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后,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2020年8月10日,陕建公司支付给田昌华100000元。秦建公司表示不欠陕建公司工程款,陕建公司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有结算清单、《关于农民工工资纠纷及拖欠问题处理结果汇报》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北世纪天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分公司支付田昌华劳务费435548元及利息(以4355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田昌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64元,减半收取计3932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世纪天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密云分公司、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佳佩
判决日期
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