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80财保141号
判决日期:2021-08-09
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东升路支行2274××××4664账户内的存款、被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铁道支行1405××××0166账户内的存款、被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3541××××5519账户内的存款在166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高新支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东升路支行2274××××466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铁道支行1405××××016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晋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分行3541××××5519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金额在1660000元范围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赵春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赖悦
判决日期
2021-08-09